大數據時代數據保護與流動規則 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与流动规则

王融

  • 出版商: 人民郵電
  • 出版日期: 2017-03-01
  • 定價: $534
  • 售價: 8.5$454
  • 語言: 簡體中文
  • 頁數: 293
  • 裝訂: 平裝
  • ISBN: 7115439192
  • ISBN-13: 9787115439192
  • 相關分類: 大數據 Big-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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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結合當前大數據發展浪潮新形勢,在對大數據產業、應用、技術做概貌介紹的基礎上,重點闡述國內外有關大數據發展的重要規則,包括在數據保護、數據交易、數據跨境流動、數據開放等方面的國家戰略、立法、監管政策,既包括對規則的全面系統介紹,也包括國際上圍繞相關規則的新發展動態,並能夠落腳於國內大數據發展的需要,為企業開展大數據應用與商業實務提供可具操作性的合規指南,為政府等監管機構瞭解國外數據規則體系。

作者簡介

王融,女,騰訊研究院專家。長期從事電信、互聯網立法與監管政策研究。曾任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中心副主任,多次主持部級研究課題,出版著作六部(合著),發表論文等五十餘篇。近年來主要研究方向為個人數據保護法、網絡信息安全法。

目錄大綱

1.大數據時代8 
1.1大數據誕生的背景8 
1.2大數據的含義9 
1.3大數據應用發展10 
1.4大數據帶來隱私風險14 
典型案例: 16 


2.個人數據保護規則概述20 
2.1大數據與數據保護規則20 
2.1.1概述20 
2.1.2二者之關係22 
2.2個人數據保護法律概述25 
2.2.1個人數據保護立法的興起25 
2.2.2個人數據保護立法的兩種基本模式:差異與妥協27 
2.2.3個人數據概念31 
(一)個人數據及相關法律概念32 
(二)個人數據的特徵34 
(三)個人數據與隱私的區別36 
(四)個人數據的類型42 
2.2.4個人數據保護法的法律主體45 
2.2.5個人數據保護法的主要原則47 
(一)歐盟主要保護原則47 
(二)美國主要保護原則50 


3.全球典型國家、地區個人數據保護立法及執法基本情況53 
3.1美國54 
3.1.1主要立法54 
3.1.2主要執法機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 62 
3.1.3典型案例66 
3.1.4其他行業的執法機 ——以電信業為例73 
3.1.5典型案例76 
3.2歐盟78 
3.2.1主要立法: 78 
3.2.2主要執法機構87 
3.2.3典型案例92 
3.3英國99 
3.3.1主要立法:1998年《數據保護法》 99 
3.3.2主管機構102 
3.3.3典型案例: 103 
3.4韓國106 
3.4.1主要立法: 106 
3.4.2主管機構116 
3.4.3典型案例: 118 
3.5日本125 
3.5.1主要立法: 126 
3.5.2主管機構136 
3.5.3典型案例: 137 
3.6新加坡138 
3.6.1主要立法139 
3.6.2主管機構: 147 
3.7我國大陸地區151 
3.7.1主要立法: 155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2) 155 
(2) 《刑法》(修正案九) 156 
(3)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 160 
(4) 《徵信業管理條例》( 2013) 162 
(5)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2013) 164 
(6)司法解釋166 
3.7.2主管機構169 
3.7.3典型案例: 170 
(1)刑事案例:公職人員非法出售、非法提 公民個人信息170 
(2)刑事案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171 
(3)民事案例:cookie精準廣告案172 
3.8我國香港地區179 
3.8.1主要立法: 179 
3.8.2主管機構187 
3.8.3典型案例189 
3.9我國澳門地區192 
3.9.1主要立法: 192 
3.9.2主管機構: 199 
3.9.3典型案例: 201 
3.10我國台灣地區210 
3.10.1主要立法: 210 
3.10.2主管機構219 
3.10.3典型案例: 223 


4.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保護新規則228 
4.1背景:悄然變化的網絡世界與隱私觀念228 
4.2個人數據保護法的適用困境與問題232 
4.3應對大數據挑戰,全球個人數據保護立法與政策應對246 
4.3.1概述246 
4.3.2歐盟立法與政策應對253 
4.3.3美國立法政策與應對264 
4.4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保護規則的新變化282 
4.4.1個人數據保護法適用的地域範圍擴展282 
4.4.2數據保護監管機構增多,監管權威提升285 
4.4.3 “數據保護官”逐步成為企業的法定 配287 
4.4.4引入“被遺忘權” 288 
(1)歐盟立法規定中的“被遺忘權” 289 
(2)歐盟司法判例中的“被遺忘權” 293 
(3)美國306 
(4)俄羅斯308 
(5)日本311 
(6)我國司法實踐對於“被遺忘權”的探索312 
4.4.5引入“數據可攜權” 314 
4.4.6隱私保護設計製度316 
4.4.7數據洩露通知制度321 
(1)美國立法321 
(2)歐盟323 
(3)澳大利亞325 
(4)韓國325 
4.4.8對敏感信息的特殊保護326 
(1)對兒童個人信息的規定328 
(2)對位置信息的收集、利用規制330 
(3)對唯一身份識別信息的規定335 
4.4.9針對大數據分析、數據畫像的特別規範338 
4.4.10數據匿名化340 
4.5大數據時代,公司個人數據保護規則合規要點346 
4.5.1數據保護合規工作的重要性346 
4.5.2數據保護合規的主要方面348 
4.5.3當前數據保護合規的主要困惑與對策353 
(1)如何判斷是否為個人數據?354 
(2)適用“明示同意”還是“默示同意” 356 
(3)如何對匿名化數據進行合規利用358 


5.數據跨境流動規則360 
5.1概述360 
5.2數據跨境流動典型政策363 
5.2. 1聯合國個人數據保護指南(1990) 363 
5.2.2 OECD1980年《關於隱私保護和個人數據跨境流動指南》 364 
5.2.3 APEC《隱私保護框架》與跨境數據流動規則CBPR 370 
5.2.4歐盟跨境數據流動政策393 
5.2.5典型案例410 
5.3近年來數據本地化政策趨勢411 
5.3.1概述411 
5.3.2典型國家的數據本地化政策412 
5.3.3典型案例417 
(1)微軟VS美國司法部提供愛爾蘭數據中心數據417 
5.4對公司合規的影響422